一、参保职工非因工发生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不予认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现金支付,对住院医疗并要求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需经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认定,对其发生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非因工意外伤害的认定。参保职工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须从住院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如病危或死亡等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填写《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或《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旧伤复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连同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印鉴的《河北省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情况登记表》以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报送省医保中心超过规定时限的,医保中心不再办理,其医疗费用自负)。异地人员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接收相关资料后,医保中心组织人员查看伤情,并审核认定,出具《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认定书》,对不予认定的出具《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认定书》。
三、报销时间:1至11月10—15日 12月1—5日
第二门诊部
电话:89926160